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南阳万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万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南阳万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滨河路三川盛唐商务苑。代表人戴曼琳,负责人。被告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川底乡天户村。法定代表人冯守纪,董事长。本院受理南阳万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南阳万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签合同第十六条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存在涂改,无法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泽州天泰坤达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荣敏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