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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363号原告周某甲,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军(一般授权),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甲,女,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以考虑被告郑某甲因患精神疾病现住院治疗等原因为由,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