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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减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郑继伟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减字第1200号罪犯郑继伟,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9)成铁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郑继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6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实行了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郑继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4月至2013年8月的计分考核累计积分为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继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优秀,态度端正。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继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继伟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保持不变,刑期至2020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 伍 健代理审判员 : 陈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 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