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瑞章,崔金磊,盛春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950号原告冯瑞章,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谭兴江,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崔金磊,城镇居民。被告盛春燕,城镇居民。原告冯瑞章与被告崔金磊、盛春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瑞章诉称,自2009年3月19日起,被告租赁原告钢管、卡子,约定钢管每天每米0.015元,卡子每天每个0.01元。截至2013年10月22日,被告应付租赁费34558.37元,已付款1万元,尚欠24558.37元至今未付。被告欠款不付,已构成违约。1、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24558.37元;3、要求被告返还钢管481米、卡子350个。本院认为,被告“崔金磊”其真实姓名为“崔金雷”,被告“盛春燕”其真实姓名为“盛风秋”。原告所起诉的两个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瑞章对被告被告崔金磊、盛春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