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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风云与刘秀玲、李令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风云,刘秀玲,李令同,李燕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胡风云。被执行人刘秀玲。被执行人李令同。被执行人李燕青。本院在执行胡风云与刘秀玲、李令同、李燕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生勇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灿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