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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申请执行人杨某,女。张某申请执行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8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撤销对(2013)三法执字第00398号案的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3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