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民小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书强诉李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强,李家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社民小字第080号原告:李书强,又名李松强,男,现年42岁。委托代理人:龙献伦,女,现年38岁。被告:李家亮,男,现年50岁。原告李书强与被告李家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献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家亮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方城县移民新村施工工程期间,用原告水泥,经清算,欠原告水泥款5000元,经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欠款5000元,并判令被告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欠条一份,证实被告李家亮欠原告5000元。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李家亮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家亮在承包方城县移民新村工程期间,用原告水泥,2008年元月19日经双方清算,被告欠原告李书强水泥款5000元整,被告李家亮给原告李书强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家亮在方城承包移民新村工程,用原告水泥,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2008年元月19日经双方清算,被告李家亮欠原告李书强水泥款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李家亮清偿5000元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李家亮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原告所提供欠条没有约定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家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书强支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家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运生审 判 员 宋士伟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