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金秀兰与单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兰,单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174号原告:金秀兰。被告:单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兰与被告单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金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