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福亮与王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亮,王海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张福亮。被告王海琴,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亮与被告王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2元,合计9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士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