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刑执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罪犯于洋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承刑执字第1082号罪犯于洋,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9日作出(2004)承市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5日以(2007)石刑执字第7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4个月,于2008年8月20日以(2008)石少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1年10月26日以(2011)承刑执字第1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5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3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于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于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彦 兵审 判 员 马 晓 新代理审判员 燕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文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