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张铁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鸡西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金属材料总厂;张铁辉;周莹;周波;朱桂荣;周久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25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中路**爱华大厦**。法定代表人冷文华,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何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行员工。被告深圳市澳新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登良路南侧汉京大厦20A-20Ev>法定代表人张铁辉。被告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v>法定代表人周波。被告鸡西北方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鸡钢路**v>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被告鸡西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永安镇>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被告沈阳金属材料总厂,住所地沈阳,住所地沈阳市大**联合路**>法定代表人周久乐。被告张铁辉,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被告周莹,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周波,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朱桂荣,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周久乐,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上列十被告名下价值798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上列十被告名下的价值798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晓蕾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金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