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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晓慧与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慧,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3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慧,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进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晓慧与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字第02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晓慧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及销售提成共计7916元、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李晓慧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李晓慧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长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人民币7916元、(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