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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与浙江嘉兴银琨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杜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浙江嘉兴银琨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杜建华,王怀彪,王立祥,杜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兴银琨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534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怀彪。被告:杜建华。被告:王怀彪。被告:王立祥。被告:杜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浙江嘉兴银琨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杜建华、王怀彪、王立项、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86元,减半收取125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雁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