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九法民初字第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迎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迎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0263号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5-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3195-6。法定代表人王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黎明、龙卫星,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迎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银杏路70号第3幢3-6号。法定代表人龙兴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迎宾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迎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重庆荣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钱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