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乐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井安与张庆生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安,张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乐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刘井安,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张庆生,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执行刘井安诉张庆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乐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井安于2011年09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一坐猪圈。被执行人张庆生将猪圈建在邻居家的宅基地上,产生邻里纠纷。经执行查知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乐执字第436号执行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王英民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士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