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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西安城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国庆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城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国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04号原告西安城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98号13B座。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国庆,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城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城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