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8号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某目前去向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唐某的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抚养费1501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15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4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伟琦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