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吴国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387号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金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清,男,汉族。原告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马公司)与被告吴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彩先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国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马公司诉称:吴国清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深马公司购买混凝土,经双方确认,吴国清购买深马公司混凝土价值为159582.5元,该款项经深马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吴国清支付原告深马公司混凝土货款159582.50元;2、被告吴国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吴国清未作答辩。深马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销售确认单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数量及价款。通过法庭举证,深马公司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9月深马公司向吴国清承建的饮片厂2#、井泉饮片石供应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总货款为159582.50元。事后,上述款经催要吴国清未能支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吴国清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深马公司购买混凝土,深马建材公司依约供应混凝土,该买卖合同的达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深马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后,吴国清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诉讼中,吴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马建材(马鞍山)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5958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1746元(已减半收取),由吴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彩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