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丽新与被申请人吉晓娟、赵希元、原审第三人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丽新,赵希元,吉晓娟,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2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丽新,女,1967年6月5日生,汉族,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开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金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燕炜,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希元,男,1956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晓娟,女,1958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唐山市路南区。原审第三人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新,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丽新因与被申请人吉晓娟、赵希元、原审第三人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丽新申请再审称:我方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是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被拆迁,该拆迁款应归公司所有。涉诉被拆迁场地是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承租的,有该土地所有权人的证明为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公司签订的,评估公司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建筑物、附属设施及装修进行了评估。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甚至判令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的连带责任,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本院认为:申请人所称拆迁补偿款是补偿给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的住所地及经营场所均不在拆迁范围内。涉诉企业及场地拆迁前勘察登记表记载的财产权利人是吉晓娟。因此,申请人称补偿款补偿给该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因申请人王丽新及唐山市明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拆迁补偿款收款收据上盖章,原审判决其承担返还拆迁补偿款及诉讼费用的连带责任并无不妥。综上,王丽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丽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光宇代理审判员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