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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魁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李魁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春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衢州路556号。法定代表人张家福,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魁功,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胶商初字第41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延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