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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刘升吉与胡铁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升吉,胡铁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 告 刘 升 吉 与 被 告 胡 铁 绪 定 作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城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刘升吉。委托代理人赵成刚,青岛城阳棘洪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铁绪。原告刘升吉与被告胡铁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升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晓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