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诉被告殷文斌、殷志立、殷军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殷文斌,殷志立,殷军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徒辛商初字第00100号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墟集镇冷遹路64号。负责人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云琴,该行职工。被告殷文斌。被告殷志立。被告殷军棋。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诉被告殷文斌、殷志立、殷军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云琴、被告殷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志立、殷军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2月28日向被告殷文斌发放了金额为6900元、8400元的两笔贷款,分别由被告殷志立、殷军棋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殷文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300元及利息4178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10日,之后利息不再主张);被告殷志立、殷军棋分别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殷文斌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目前本人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被告殷志立、殷军棋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殷文斌、殷军棋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殷文斌发放贷款8400元,月利率为7.26255‰,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0日,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被告殷军棋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殷文斌、镇江市丹徒区黄墟制冷设备厂(被告殷志立系该厂个体业主)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殷文斌发放贷款6900元,月利率为7.26255‰,借款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0日,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收罚息,镇江市丹徒区黄墟制冷设备厂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该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能按约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最高额个人担保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按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殷文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军棋、殷志立自愿为被告殷文斌的借款提供担保,其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借款本金8400元、利息2294元,合计10694元;二、被告殷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墟支行借款本金6900元、利息1884元,合计8784元;三、被告殷军棋对被告殷文斌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文斌追偿;四、被告殷志立对被告殷文斌的上述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殷文斌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殷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