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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二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曲段红与张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曲段红;张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二初字第324号原告曲段红,女,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张丰亮,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原告曲段红诉被告张丰亮买卖合同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郭爱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段红、被告张丰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段红诉称:2012年4月11日,被告张丰亮来到我店面买下了烟酒,计5600元。因为大家都认识,被告说8月份前肯定给,并打下了欠条。因为都是朋友关系,我一直也不好意思张口要。现在半年已经过去了,我感觉到对方没有还钱的意思,打电话,对方一直推诿,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还我物资5600元。被告张丰亮辩称:欠钱是事实,但是现在手头紧张,孩子打架出事了,在看守所里面,正是用钱的时候,被告和孩子他妈,俩人在外面打工挣不了几个钱,全搭他身上了。底下还有一个孩子需要养活,买他烟酒也是家里头办事需要才拿的,能不能到过年的时候再想办法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张丰亮因家中办事陆续在曲段红所经营的烟酒店里购买烟酒,后经核算,张丰亮于2012年4月11日,向曲段红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曲段红现金5600元,十五日后还清。”本院认为:张丰亮购买烟酒,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责任。张丰亮为曲段红出具欠条一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丰亮偿还原告曲段红烟酒款56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丰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