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名称
齐鑫与房忠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鑫;房忠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齐鑫,男。被告:房忠庆,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房忠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房忠庆的鲁××××××号出租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