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名称

齐鑫与房忠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齐鑫;房忠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齐鑫,男。被告:房忠庆,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房忠庆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房忠庆的鲁××××××号出租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