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向仕富与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向仕富;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向仕富,男。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建国,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仕富与被执行人黄陵旭日石化运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55587.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赔付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封后,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阁审判员 薛进平审判员 赵连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