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严峰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峰,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02号申请执行人严峰,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刘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严峰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应付申请执行人严峰借款人民币120000元,承担诉讼费23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