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6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聚庆与庄荣顺、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聚庆,庄荣顺,庄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662-2号原告王聚庆,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庄荣顺,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庄爱华,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聚庆与被告庄荣顺、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聚庆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王聚庆以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聚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2.5元,由原告王聚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