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某甲,周某某,邓某乙,刘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16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194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国华,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乙,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敏,仪陇县德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委托代理人:罗虎,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某甲、周某某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3)仪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甲、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国华,被上诉人邓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敏,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邓某甲、周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某甲、周某某撤回上诉。上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邓某甲、周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雍西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泊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