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民一终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祥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胡小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吴祥海,胡小艳,陈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终字第01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正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军,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金华,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祥海,住安徽省望江县。委托代理人:张汝萍,望江县高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艳,住安徽省望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磊,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世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小凤,公司职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六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吴祥海、胡小艳、陈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险六安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洋财险六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热烈代理审判员  金 京代理审判员  蒋爱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月琴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