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吉尔轩工贸有限公司与顾建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吉尔轩工贸有限公司,顾建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宿迁市吉尔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港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吉尔轩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建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吉尔轩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