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金潮、吴中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潮,吴中平,陈宏,邬时强,孔晶,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