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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金潮、吴中平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潮,吴中平,陈宏,邬时强,孔晶,金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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