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李某1等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韩某,系原告李某1的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李某1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李某1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