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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李某1等与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韩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某1,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理人韩某,系原告李某1的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李某1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李某1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