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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02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李某。被告: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黄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公司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夏 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