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刘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刘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负责人李孟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冷文海,城镇居民,支行职员。被告刘明刚,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与被告刘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麻兰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学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