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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仁龙与孙叶青、孙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龙,孙叶青,孙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仁龙,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孙叶青,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县。被告:孙李云,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龙诉被告孙叶青、孙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龙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仁龙负担。审判长  胡松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