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峰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7日生一女宋某佳,婚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五年,2006被告从福建到嘉峪关工作,原、被告两地分居至今。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不抚养女儿,十多年来对原告侮辱、打骂。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很好,没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是受他人挑唆,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大学同学,在上大学期间双方就开始交往,于1999年8月27日登记结婚,2002年5月17日生一女宋某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一起共同生活五年,2006年被告从福建调到嘉峪关工作,原被告两地分居至今。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侮辱、打骂行为,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牢固,且已结婚多年。现双方因工作而两地分居,沟通不良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体贴照顾,加强沟通,减少两地分居所带来的不便,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