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董森财与植成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森财,植成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61号原告董森财,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植成雄,男,成年,汉族,住云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森财诉被告植成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康石英人民陪审员 区卓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