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范庆才与关基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庆才,关基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3号之一原告范庆才,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京正,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基显,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庆才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庆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庆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范庆才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