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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藏连花与卢根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11号原告藏连花。被告卢根茂。本院在审理原告藏连花诉被告卢根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藏连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卢根茂驾驶的冀JA63**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卢亚明所有的冀F518**号雪佛兰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藏连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卢根茂驾驶的冀JA63**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助理审判员  叶金颖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连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