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铁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铁民初字第1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16日,兰州铁路局武威南机务段职工,武威市凉州区人。被告高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7年10月5日,兰州铁路局武威工务段退休职工,武威市凉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现已合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