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苏嘉威与麦茂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嘉威,麦茂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立保字第82-1号申请人:苏嘉威,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黄岗镇格塘村,公民身份号码:4412021994********。被申请人:麦茂杰,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要市河台镇尚德村委会永青村,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7********。关于申请人苏嘉威与被申请人麦茂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麦茂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嘉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麦茂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或通知为准,清单或通知是本裁定书组成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