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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传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胡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0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源深路92号。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传武,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仁天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胡传武信用卡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传武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20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海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