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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某甲,学生。被告王某乙,村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健康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东胜审判员  尹连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士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