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王某甲,学生。被告王某乙,村民。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健康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李东胜审判员 尹连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士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