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马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廖世全、陈琼帮诉被告刘晓斌、周兴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全,陈琼帮,刘晓斌,周兴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7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廖世全。委托代理人杨琴,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琼帮。被告刘晓斌。被告周兴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廖世全、陈琼帮诉被告刘晓斌、周兴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生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世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琴、原告陈琼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斌、周兴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28日左右至2011年11月20日原告前往甘肃省敦煌市在被告手里务工,即修建兰新花园及旁边廉租房,在此期间被告没有支付工资,仅预支了零用钱,仍欠原告51432元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后支付了9000元,余款到期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2432元及利息5000元。被告刘晓斌、周兴芳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刘晓斌、周兴芳雇请原告廖世全、陈琼帮在甘肃省敦煌市兰新刘中国裴海平张县二队军人折建工地务工。经结算,被告刘晓斌、周兴芳应支付原告廖世全、陈琼帮工资51432元且约定2013年6月底付清。被告刘晓斌、周兴芳支付了9000元后,余款42432元至今未付。被告刘晓斌、周兴芳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周玉华、陈登元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件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晓斌、周兴芳雇请原告廖世全、陈琼帮在甘肃省敦煌市兰新刘中国裴海平张县二队军人折建工地务工,被告应当按时支付工资,而被告未支付,因此,对原告主张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利息5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斌、周兴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廖世全、陈琼帮工资4243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刘晓斌、周兴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