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兴旺与李立军、李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旺,李立军,李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武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旺,男。被执行人李立军,男。被执行人李晓艳,女,与被执行人李立军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武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在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有一套产权证号为00039687的房产,且已经依法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陈兴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0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所有的坐落于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山水华庭小区内第15栋第2单元第六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张武房权字000396**号)。二、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允许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居住使用,但因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保管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李立军、李晓艳自行承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让该房产,不得对该房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