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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雷崇理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人民陪审员  张太枝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