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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刘彬与郭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郭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刘彬,男,1977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郭卫星,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彬诉被告郭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燕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卫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彬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系朋友关系。2011年2月,被告称打算将自己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宜达小区的房屋优惠出售给原告,之后以家中需要钱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原告有意购买被告的房屋,且认为如果购房成功可以将20万元抵做房款,故同意借款给被告。2011年2月21日上午,原告借款17万元给被告,上述款项中有10万元是原告放在家里做生意的流动资金,另外7万元是向弟弟刘彪所借。为凑足20万元,原告又于当天下午从弟弟刘强那里借款3万元然后转借给被告。两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交付钱款后,被告再不谈卖房事宜,也不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郭卫星未作答辩。经开庭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被告郭卫星向原告刘彬出具借条2份,确认向原告借到现金17万元、3万元。因原告至今未收到被告还款,遂诉于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郭卫星出具的借条2份等,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卫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彬借款人民币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卫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桂臣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顾凤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甄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