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深义与马海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深义,马海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573号原告:王深义。被告:马海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四经街*号。原告王深义与被告马海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程姣(主审)、人民陪审员吴茜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深义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深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深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1元,由原告王深义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代理审判员 程 姣人民陪审员 吴 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