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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4741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陈某。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