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嘉华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嘉华纸品有限公司,海阳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嘉华纸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海阳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2)海商初字第158号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海阳市泰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海阳市文山街支行账户存款23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庆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 慧